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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
总第631篇2021第42篇
导读
《民法典》修改了不动产抵押的部分规定,日前,自然资源部发文就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进行明确:
一是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、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,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;
二是明确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;
三是已抵押不动产能否转让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,《民法典》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,抵押期间转让的,未经抵押权人同意,不予办理转移登记。
四是调整完善不动产登记登记薄、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、不动产登记系统、数据库以及申请书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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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
自然资发[2021]54号
自然资源部 2021年4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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